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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5-29    信息来源: 产业政策处  字体:

  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鼓励电石渣综合利用,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鼓励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98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全部利用电石渣替代天然石灰石生产水泥项目的规模和工艺放宽限制。

  电石渣是电石制取乙炔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目前我国生产聚氯乙烯(PVC)以电石法工艺为主,每消耗1吨电石,要产生1.1吨电石渣,露天堆存,不仅占用大量土地,浪费资源,同时污染环境。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是电石渣资源化最成熟、最经济的方法,既可节约水泥生产所用的天然石灰石资源,降低水泥成本,又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和废物堆存造成的污染,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在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方面,存在着与现行水泥产业政策相矛盾的问题,使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在项目核准、用地审批、信贷融资等方面受到很大影响,许多项目无法建设,电石渣综合利用率难以提高,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针对上述情况,《通知》规定:

  一、现有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规模,不受产业政策所定规模的限制,但须达到1000吨/日及以上。同时鼓励规模较小的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通过与周边水泥企业或其他可消纳电石渣的企业合作,使电石渣得到充分利用。

  二、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电石渣生产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其电石渣生产水泥装置单套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日及以上。

  三、现有电石渣水泥生产线可以采用湿磨干烧生产工艺进行改造,新建电石渣水泥生产线装置必须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

  四、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的企业,经国家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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